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3)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7)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网厅潮安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路政许可呈批表》;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路政许可呈批表》;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安县公路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
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
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
行。
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
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管理通知
潮价函[2005]45号?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
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局、公路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506号)、省物价局《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2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同事埋设电(光)缆和管线,如使用同一沟(或管)的,只收取埋设管线的补(赔)偿费,不重复收取埋设电(光)缆补(赔)偿费。
三、对市政公益性的照明及广告设施免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请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潮州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潮州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补(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补(赔)偿费标准(元)备注
一开设平交道口
1二级及以上公路元/米·年800
2三级及以下公路元/米·年560
二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电(光)缆元/米·孔24一次性收取
2管线横穿元/米120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元/米24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元/米640一次性收取
(三)设置电杆元/根·年800限制性收费
(四)设置电塔、变压器元/座·年4000
(五)其他占用
1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元/m2·天1.6
2占用路面元/m2·天8
3占用公路用地元/m2·天0.8
4占用绿化带元/m2·天2.4
全文?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有关工作要求(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全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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