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8 15:51:46 57 人看过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现就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凡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二)凡符合《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

第七、八条规定、一次性缴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8%的比例缴费,一次性缴费25年,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按第七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一次性缴费时可作相应扣减。

(三)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四)为应对就业形势变化的影响,缓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压力,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1、截止到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按照2007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980元月。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或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3、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期限为一年。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应补缴费用总额,确定参保人员每个月的补缴金额。

(2)参保人员每月补缴金额及参保当期应缴金额之和为当月应缴费用。在分期补缴医保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在办理分期补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全部缓缴金额及其它费用后,方可按灵活就业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4)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须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的比例提取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不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2008年年底以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在职职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问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按5.6%比例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应按缴费当期的缴费基数,补缴按5.6%比例缴费期间,5.6%比例与6.8%比例缴费差额部分。退休后按政策建立个人账户、划拨个人账户资金。本通知发布前已退休人员,需按上述规定补缴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并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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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保对象有: 1、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 2、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 3、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