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中断三十一条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22:06 424 人看过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1、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投诉,向对方发出律师函。举例来说,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诉是正当理由。员工对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临时工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的请示》的批复)。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果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诺在某个时间履行义务,就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比如录音取证。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比如投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五、撤诉案件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销诉讼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销诉讼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销诉讼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诉讼的批复》)。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间。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计算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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