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行政法学者蔡*方先生曾言:"诉愿与行政诉讼制度,均系用以救济人民受行政权之侵害,以求其复原,从其目的而言,均属相同,并不因前者为自律、后者为他律,前者欠缺独立性保障,而后者适用审判独立,在其救济价值有根本之差别。"[1]事实上,自近代以来,各国行政法治的经验均已显示:作为行政法领域两种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路径,只有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价值,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漏洞"维护。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应当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殊少关注,本文拟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理论设想,希冀引发学界同仁更为深入的思考。
一、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典型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模式:
(一)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美国模式"
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采取的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对其所受的损害,在可能通过任何行政程序途径取得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2]也就是说,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必经阶段,只有当所有的行政救济手段都不能解决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时,相对人才能够寻求司法救济。在美国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接到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的申诉通知,称该公司卷入了不正当的劳动业务。该公司认为其没有从事州际间的商业活动,因而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对其没有管辖权。尽管该公司声称强迫其参加不必要的听证会使其蒙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但其试图获得即时司法救济的努力仍然被搁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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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16当事人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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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一般是哪些样子的啊?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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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法律上怎么相互衔接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30(1)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2)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3)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也有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