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情况下,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持续缴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持续缴费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期间持续缴费;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2、医疗费用申报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门诊产检费用:首次产检检查费用报销185元,门诊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511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不予报销。
2、顺产费用: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0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22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500元。
3、助娩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1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24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800元。
4、剖腹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6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31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900元。
5、人工引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14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17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000元。
四、报销比例
1、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与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统一结算。
2、门诊产前检查515元,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进行。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和生育类别等进行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
(2)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3)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5、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异地报销
已办理武汉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非常驻异地人员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的,现金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产检、生产费用)可于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所需报销材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2、发票;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6、《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
7、长驻外地证明;
8、《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
报销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武汉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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