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大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限制作用,包括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其中,反致制度是为了排除外国的实体法,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识别制度是为了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外国法的查明是为了准确认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法律规避制度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中,限制外国法适用和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作用。
1、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2、识别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5、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外国法查明与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查明与公共秩序保留是冲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本国法。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那么如何确定外国法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直接适用外国法,可能会与本国公共秩序产生冲突。例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该外国法与本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是外国法查明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是在保护本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外国法的合法性。为此,在本国法律制度与外国法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外国法优先。在这种情况下,本国法律必须服从外国法。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保护外国法的合法性,但也可能与本国公共秩序产生冲突。
2. 本国法优先。在这种情况下,本国法律必须优先于外国法。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法的合法性,但也可能与外国法产生冲突。
3. 公平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公平协商,以达成一个既能保护本国公共秩序又能保护外国法合法性的解决方案。
外国法查明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解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认真权衡各种利益和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平。
结语:在国际私法中,限制外国法适用和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作用。这些制度包括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通过这些制度,各国可以更好地维护本国法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保护外国法的合法性。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维护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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