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
一是必须实际使用;
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认定问题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认定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涉及聚合性犯罪形态下多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因而亦存在一定难度。
1、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危害对象的认定问题
在聚众斗殴致与斗殴双方无关人员伤亡的情形时,是否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数罪论?应该不存在这种可能。《刑法》仅指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未限定转化犯的危害对象必须是参与斗殴的人员,此即说明,聚众斗殴致对殴一方人员伤亡的应构成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与斗殴双方均无关系的人员(例如围观人员)伤亡的,亦应构成转化犯。
2、聚众斗殴的转化犯适用的范围问题
(1)当首要分子的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其他积极参加者未直接对该被害人实施直接加害行为,依罪责自负原则,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不转化认定;
(2)当其他积极参加者的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是否转化认定,须考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否超出首要分子的主观犯意。如果首要分子默许、肯定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赞同、支持、鼓励其他积极参加者采用较强的打击力度、使用侵害程度较高的打击方法,可认定其主观上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对该首要分子应转化认定;如果首要分子对可能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态度不明,则不宜对该首要分子作转化认定,以此体现出刑法的谦抑原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首先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成立的前提下才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而在一定场合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有所差异,并非所有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都需要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兼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身份时除外;
(3)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查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可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共同斗殴行为致使他人重伤、死亡,因而须全部转化认定;
(4)在双方都有参与斗殴的人员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对双方斗殴人员依据前三种情形分别判断是否转化;
(5)一方斗殴人员造成不相关他人重伤、死亡的,仅对该方责任人员依据前三种情形判断是否转化,对另一方斗殴者不适用转化认定,以体现罪责自负原则;
(6)两方人员聚众斗殴,造成不相关人员重伤、死亡的,如果无法查清具体是哪方人员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对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责任人员均转化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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