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容乐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3:40 301 人看过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和女职工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0家),并在部分县、市召开了座谈会。从座谈和调查的情况看,公有制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能够按照《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而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我市范围内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

受调查的私企业主及女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多数业主和女职工没有系统学习过《劳动法》,即使知道有《劳动法》,对内容条文也是不知其详,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当遇到女职工关于四期保护问题时,业主只是凭借自己的感觉来处理。而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本人往往并没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更不用说运用法规条文与业主据理力争。

企业超时加班现象严重

在被调查的4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24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如纺织行业有普遍延长工作时间现象,有的则干脆没有休息日;有些企业为赶工期,经常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有时工作时间长达14~16小时;有的企业竟然规定:公司需要安排人员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由于企业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对于超过法定工时的报酬,均以按件计酬为借口而逃避超时加班应增发的,仅有少数企业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发给双倍的工资或给予补休,法定休息日普遍不发工资。

四期待遇得不到落实

在被调查的4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11家企业怀孕的女职工不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实施产前检查的,检查费用不能全报的占50%;有4家企业没有做到对怀孕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种;有7家企业没有做到怀孕女工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18家企业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在90天以下,占45%,产假工资全发的只占37.5%,还有45%的企业产假工资一分不发;有27.5%的企业哺乳女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还有30%的企业安排哺乳女工加班加点,从事夜班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2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
    2023-04-17
    41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明确女职工“四大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颁布并实施。这是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我国对女职工保护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正如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所说,“《特别规定》的颁布,是我国1.37亿女职工的福音和维权保障。”体现四大亮点“《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9日在全总举行的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¼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等墨汁、法律责任等内容。张世平介绍,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Χ。相较于老《规定》,《特别规定
    2023-04-22
    82人看过
  • 【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6-14
    7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
    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人大、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卫生设施建设情况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进行检查,促进了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及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为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依据,并客观地反映我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市总工会、市妇儿工委、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开展了一次性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在1073个单位的11.5万名女职工中进行,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抽取了4977名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国有企业占29.6%,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
    2023-06-09
    390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规定》同
    2023-04-13
    24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
    2023-06-09
    246人看过
  • 劳动法怎样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
    2023-04-26
    442人看过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2.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体联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3.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行政管理,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4.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发展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并注意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安全和健康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6.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苯、
    2023-06-09
    254人看过
  •  孕期劳动保护:女性职工如何获得特殊保护?
    本文介绍了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职工在孕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期间,她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这段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以下规定:1. 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矫揉造作的手段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强度增加或者从事不适合怀孕的劳动。2. 怀孕
    2023-08-27
    175人看过
  • 江苏:拟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近日,宁波颁布全国首个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求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35℃以上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对此,江苏怎么样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沿用的还是1989年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早在当时就规定,经期可以凭医生証明休息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叁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宁波的规定只是将近几年国家陆续颁布相关文件的一个匯总。比如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提到了经期严禁从事的工作。江苏省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用了20多年的老版办法,已经有些跟不上潮流了。2012年国家颁布新规后,他们也将新推江苏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2023-06-09
    166人看过
  •  山东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劳动中受到特殊保护。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中的高温或低温工作。此外,在经期期间,女职工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则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保护。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的时候不可以从事高温或者低温工作更不可以在冷水里工作,不可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就不能安排加班也不能安排夜班。 矿 山 井 下 工 作 限 制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生产矿山井下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2023-09-02
    256人看过
  •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
    2023-06-09
    29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2023-06-04
    28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对产假如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2023-04-26
    33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什么意思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4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员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的,享有领取同样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 劳动保障怎样保护女职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