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代理机构担啥责?这个问题在今年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的代理机构考核中凸显出来——验收证明未归档问题较突出,一些代理机构因此被扣分。
监管部门:
代理机构至少要备案
据了解,四川省财政厅要求代理机构保存项目履约验收相关资料,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据了解,四川省财政厅对于代理机构是否应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并无刚性要求,而只是要求其将验收证明归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对于这条规定要求,在电话采访了10余家代理机构,无一家将履约验收看做是代理机构的分内工作,而全国绝大部分地方的监管部门也并未对代理机构提出应承担履约验收责任的硬性要求。长沙和苏州两地是众多采访中发现的为数不多的对代理机构提出承担履约验收责任的地方。
今年5月,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度在当地代理机构中激起千层浪。《通知》规定,采购验收方式和验收要求必须分别在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及招标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在不少代理机构看来,这意味着代理机构要承担起验收责任。《通知》将项目分为简易验收程序和一般验收程序两类,后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这项责任重大,而且增加了我们的成本。长沙某代理机构总经理对记者说。对此,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日后这笔费用不会让代理机构来承担。
和长沙相同,苏州市也希望代理机构能够承担起履约验收的责任。据两家苏州代理机构反映,当地采购人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交履约验收单,该单据需加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的法人章。
看来,关于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中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各地有着不同的答案。
代理机构:
项目管理是发展方向
其实,对代理机构而言,履约验收这项工作并不简单。复杂的履约验收需要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机构。如果由代理机构来组织,那么这笔经费由谁来出呢?福建某代理机构总工程师陈先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某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说,在他们看来,招标代理和履约验收是两项独立的业务,一般情况下,业主如果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验收,我们会与业主在代理合同之外再签订履约验收委托合同。但是政府项目,由于采购预算中无法单列委托验收经费,因此采购人如果需要委托验收的,会在代理合同中写明,并将验收费用打包在代理费中。
副总裁的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代理机构的看法,他们认为,履约验收是招标代理工作的延伸,是招标代理以外的业务。
据某招标集团总工程师称,国信鼓励员工争取验收业务,我们愿意为采购人多做一点,以此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拓展业务范围。该工程师说。但有人认为:帮助业主做更多的工作,是朝着项目管理方向迈进。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很认可代理机构的上述做法:代理机构如果只做简单的程序代理,成长空间有限,应该向代理业务的两头延伸,朝着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采购人:
代理机构担得起责任吗
朝着项目管理的大方向发展,这个思路很好。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可不容易。苏州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此表达了担忧。据介绍,不少采购人单位并未委托代理机构验收,但仍会要求代理机构在验收单上加盖法人章,以此向监管部门交差。
没办法,不盖章我们就拉不到项目。但是加盖法人章就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没有参与的事情,怎么担责任?上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另一家苏州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表示,有时在验收工作中,只是很表面地简单参与其中,不起决定作用,这时加盖法人章也担着不小风险。
后期验收,这应是现场监理的责任吧?福建的陈先生如此认为。在陈先生看来,如果只是简单地帮采购人对照一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格证上的参数是否齐全,这样的验收工作无可厚非。但是,更专业的验收工作需由更专业的部门来做,代理机构无力承担;如果交由代理机构来组织,就需考虑完善相关问题。
湖南某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此表示赞同:社会分工已经足够细化,代理和验收两个环节已经被区分出来。强行合并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符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的利益诉求。代理机构要走上项目管理的道路,其前提是尊重市场、信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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