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相关人利益如何保护(2)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31:27 260 人看过

对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来说,该项权利来源于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既然股东选定的投资对象已不存在,股东理应有收回投资的权利,至于是否接受另一公司的股份进行换股,任何股东均有权进行独立选择,多数股东不能代替少数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有望在近期写入《公司法》修正案。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影响,应对双方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的效率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要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法律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情况下消失。

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实现企业结合的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公司法》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定债权人的知悉权、异议权和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公司立法应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并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知悉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当事公司有义务向本公司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仍不可免除个别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

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救济请求权等内容。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或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异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有些国家规定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也有的国家规定,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我国采取了第二种法例。这种规定是合乎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

损害赔偿权。公司合并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合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并公司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如惧怕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等。(未完)

公司合并相关人利益如何保护

2004年11月25日,第一百货(600631)和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同时发布公告称,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一公司合并行为倍受市场关注,这不仅缘于两家上市公司均是全国商业巨头,还由于这是国内第一例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

据两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百货和华联商

厦合并的方案是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的股份折换为第一百货的股份,合并完成后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入第一百货,华联商厦(600632)(行情,资讯)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上市公司合并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但由于我国公司上市资源极度稀缺,并且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分置,致使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合并的先例尚属罕见。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进行合并型资本重组。对公司合并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公司合并的法律含义:通过公司法律人格的变更实现资产重组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

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我国首次规定公司合并的法律《公司法》。《公司法》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第182、184条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我国的公司合并案例中,吸收合并的方式又分为购买合并和换股合并两种。前者是用现金购买股份,后者是用股份购买股份。我国的吸收合并案例大多采用了换股合并的方式,这种方法无须大规模融资就能实现企业的资产整合和规模扩张。

一般来讲,公司合并产生如下的法律效果:

公司消灭。在此指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公司和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各方的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公司的变更。合并后公司的股东、股本、资产、公司治理机构都会发生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要办理变更登记。

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的程序:以合并协议为基础

公司合并是以当事公司的自由意思表示为前提,因此,公司的合并首先要有当事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并协议,然后再履行股东会决议和审批等法定程序。

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在我国公司合并案例中,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签订后不能当然生效,而是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合并协议必须经参与合并公司各自的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公司应对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合并决议的内容、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和债权人的权利等,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但公司合并不是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全部积极财产(资产)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财产的整体转让与受让并未改变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债权人只能以满足债权和保护债权安全为目的而间接影响公司的合并,并无直接阻挠合并的理由。

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在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取消了关于股份溢价发行的行政审批,但对股份公司合并的审批并未修正,这一审批制度与减少行政审批的立法取向并不相符。

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及股东会决议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合并中,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规定。特别是美国的《标准公司法》更是设专章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了美国各州公司法的积极反应。从公司法原理来看,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回购股份的请求权,其性质属于股东自益权,可由每一股东单独行使。对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来说,该项权利来源于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既然股东选定的投资对象已不存在,股东理应有收回投资的权利,至于是否接受另一公司的股份进行换股,任何股东均有权进行独立选择,多数股东不能代替少数股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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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有望在近期写入《公司法》修正案。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影响,应对双方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的效率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要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法律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情况下消失。

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实现企业结合的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公司法》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定债权人的知悉权、异议权和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公司立法应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并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知悉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当事公司有义务向本公司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仍不可免除个别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

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救济请求权等内容。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或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异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有些国家规定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也有的国家规定,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我国采取了第二种法例。这种规定是合乎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

损害赔偿权。公司合并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合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并公司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如惧怕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对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这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十分不够的。《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仅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

扩大清偿责任人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应当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仅其债务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否则公司不得合并。第二,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公司对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如将来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既可通过补充提供担保、扩大义务人的范围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可在对债权人适度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

对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来说,该项权利来源于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既然股东选定的投资对象已不存在,股东理应有收回投资的权利,至于是否接受另一公司的股份进行换股,任何股东均有权进行独立选择,多数股东不能代替少数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有望在近期写入《公司法》修正案。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影响,应对双方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的效率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要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法律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情况下消失。

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实现企业结合的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公司法》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定债权人的知悉权、异议权和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公司立法应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并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知悉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当事公司有义务向本公司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仍不可免除个别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

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救济请求权等内容。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或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异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有些国家规定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也有的国家规定,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我国采取了第二种法例。这种规定是合乎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

损害赔偿权。公司合并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合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并公司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如惧怕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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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8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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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职工利益的:首先给予员工自由选择的机会,即职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职工选择离开,则公司应给予职工对应补偿。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决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论公司合并公司合并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组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首先它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其次,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再次,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最后,它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诸如协商、自愿及合意等条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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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保护员工利益在公司倒闭后
    公司倒闭后,员工赔偿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即属于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司倒闭解雇怀孕员工如何赔偿公司倒闭解雇怀孕员工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支付补偿金。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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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如何保护证人的权益
    询问证人前,公安机关应当查明证人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时一般要询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之后让证人就自己所看到的或所经历的事实进行完整描述,公安机关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进行补充询问,要求证人回答。公安机关查证询问时间是多少派出所抓人查证已不只这一次了,昨天晚上我们公司又有两名员工被派出所抓去了,这段时间都挺忙的,手头上有非常重要的事情脱不开身,正好手机也没电,晚上一直没去赎人,到今天早上也不知道那两个员工出来否,也没其他人告诉我他们的情况,于是我开始狂搜公安机关查证询问的时间,看了之后,心跳平静了,他们也差不多要出来了.公安机关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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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如何注册公司并了解相关费用
    一、个人如何注册公司并了解相关费用个人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3.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4.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6.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7.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8.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个人注册公司的相关费用:2000至3000元左右。个人注册一个小公司具体包含的费用有工商登记费、公告费,工本费等,登记费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一般100万的公司登记费为800元。注册机构代码费,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费用,一般在100元左右。税务登记费,现在基本不收取。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费用,一般验资户在400到600元,基本户在100元左右,会计事务所收费。公司注册资本必须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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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关联公司破产案看债权人利益保护
    【关键字】破产债权人利益【案情简介】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设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A,1994年12月,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B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C.2002年10月,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发现A、B两公司对C公司的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章程规定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抽走了100万元的现金出资;B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的形式出资的,而这些机器设备由于是二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60万元。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欲以抽逃资金和出资不实为由追究A、B两公司的责任,但调查后发现A公司已于2000年6月因违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村委会认为A公司的产品老化、市场萎缩,于是就把A公司的厂房拆掉,在原址上建起了一处水果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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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应该应该咋样维护职工利益
    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如果员工怀孕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如果员工怀孕公司倒闭的补偿是:1、按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的,公司需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的补偿;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公司需给予其按半个月的工资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公司被并购员工应该怎么办呢公司收购后员工是否得到补偿还需要依照实际情况。首先,公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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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公司兼并如何保护?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2000年1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我们公司被另一家网络公司兼并,兼并后我没有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为新公司工作,今年4月新公司把我开除,而且没支付任何的离职费,他们说因为我只和原来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这样说对吗?律师回答最近一段时间网络公司之间的兼并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您来信提到的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来信中未详细说明你原来所在的网络公司被兼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原来的公司被兼并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一种,由于你在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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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有关于维护胎儿权益之法律制约:若与遗产继承和受赠礼遇等胎儿权益相关者,应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然而,若在新生儿出生之际已经死亡,则自此时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再存在。若被遗属未能妥善保留应为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应从继承人所获传承的遗产中扣除返还婴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有什么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如下:一、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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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如何保障公司合并分立的权益
    第一,合并之后会发生旧公司的注销、新公司的设立或者是变更;公司权利和义务也要发生转让;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第二,公司分立会发生公司财产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要在10天之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要连带承担分立之前的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合并分立降低成本随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力度的加大,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为此,国家工商总局1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支持性、便利性措施,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最大限度方便企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可同时办理公司注销、设立、变更登记周伯华指出,《意见》提出的支持性措施,本着既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又注重制度创新,充分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公司合并分立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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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权益公司如何保护?
    职工权益公司要如何保护呢?公司职工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依靠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于这些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采用多种形式来促进和保证其实现。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中,涉及工会的有: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以上是公司职工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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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后应如何妥善处理相关债务
    一、公司合并后应如何妥善处理相关债务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均由新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需要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还应当登报。公司合并不需要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二、公司合并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公司合并程序的具体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2.签订公司的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决议的形成;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6.合并登记。三、公司合并的好处是什么公司合并的好处是: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增强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等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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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旧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比
    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新《公司法》自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由不均衡向均衡发展的趋势。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方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均衡。我国新《公司法》在以下制度中,设计并贯彻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时。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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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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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 更多>

    #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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