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判死刑的怎么执行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话执行流程执行前由司法机关安排罪犯跟近亲属进行见面,然后将罪犯交付执行,三天以内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出相关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然后将罪犯押至死刑执行场所并执行死刑,执行完毕以后由法医确认死亡。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对于不同犯罪构成共犯吗?
对于不同犯罪是不会构成共犯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各个共同犯罪人员需要就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共同实施,另外对于共同犯罪还存在共同的意志因素。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事实轻微的,并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显然是可以不予批捕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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