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何宁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16:48 143 人看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

----《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

[前面的话]

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讨论汇总。

--------------------------------------------------------------------------------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

1、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文所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项目条文规定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9条第3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这里不排除部分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项与司法解释规定基本一致,但没有规定器具更换与维修费用以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工资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该项目司法解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对应项目,大体上包括在误工费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误工费”项目。

2、治疗期间的工资期限为别为12个月、24个月,以及继续治疗的扩展期

5、护理费第31条第3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2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1、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社保机构不承担支付,由伤者单位支付。

2、治疗结束并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由社保机构支付。

3、司法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较为灵活,且分为三个级别相对具体,但标准较低,不足以应对护理费损失,相应的30%-50%的部分要自己承担。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月伤残津贴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3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4条

总共6页1[2][3][4][5][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对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考量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起诉股东的资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上进行了限制,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1、持股期间的限制。美国采取“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日本和我
    2023-06-12
    383人看过
  • 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高法司法解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本着以人为本、珍惜人的生命、人格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定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高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完善了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济措施,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高法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引入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体现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制度。高法司法解释放弃了在我国沿用已久的将交通事故受害人视为应当受到救济以勉强生存的残疾人的传统观念,确立了健康人、社会人的新观念。高法司法解释第24条确立了受害人有获得营养费赔偿的权力,第19条确立了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用于恢复受害人器官功能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的原则。引入更为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按照健康人、社会人的理念,本着确保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能够达到一个基本的、体面的生活标准的
    2023-06-05
    228人看过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法人破产相比,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考虑自然人破产的特质而需有所创新。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原因,自由财产的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自然人的免责制度,破产犯罪以及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
    2023-04-21
    339人看过
  • 何宁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实际应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二)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此同时,公安部公布了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
    2023-07-07
    142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社会影响分析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2023-07-02
    453人看过
  • 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
    2023-06-07
    145人看过
  • 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
    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的主要规定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
    2023-08-16
    429人看过
  • 对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若干思考
    企业海外维权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向跨国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当前,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各主要贸易伙伴都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积累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侵权威胁,企业竞争环境更加严峻,必须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在知识产权方面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合理的利益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首先,要全面认识海外维权的内容和环节。目前一般认为,海外维权就是指在境外维护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但从知识产权的宗旨出发,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包括的内容更为丰富,广度也不限于海外。第一当然是维护自己的专利、商标、版权等有法律确定范围的知识财产所应享有的权益。这些利益相对比较明确,往往是企业维权的焦点。第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从法律上来讲,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创新成果,诚信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题中之意。《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修订本中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
    2023-06-08
    378人看过
  • 农村建筑活动中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乡镇、村经济、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农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农村建筑活动较以往也明显增加,诸如,乡镇、村(居)民住房建造、企业厂房建设、旧房拆迁改造等等。在这些建筑活动中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施工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设活动中人身伤害归责问题。上述问题都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人员等在此之前都必须面对并慎重对待的。在此笔者仅就建筑活动中人身伤害问题作深入的分析,和大家共同讨论。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有些乡镇建筑公司资质不全;有些企业承接工程之后随意转包或肢解分包,承包人则根本不参与具体建筑施工活动;有些施工队,则是个体泥瓦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是一支典型的农村建筑游击队。而许多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按照传统习惯,图一时之节约和方便或
    2023-06-08
    115人看过
  •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一、对于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缺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尽管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不仅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二、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当前,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首先,它的确属于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
    2023-02-22
    131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制
    《国家赔偿法》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从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之对比的角度作为一个自然人,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前者是作为人生活的物质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前提。没有人身权,就不可能再去享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存在是以人身权为依据的,而人身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财产的协助的。这两项权力只有得到了保护,才能使人自身生存活动和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基础和社会评价得到满足和实现达到“完美”。在现实生活中,对两者损害前者是有形的,而人身权的损害出身体权,健康权之外,名誉权,人格权等大多是无形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可用金钱数字衡量而后者则无法衡量。正是由于二者的区别及计算的差异,各国立法一直重视物质损害而忽视精神损害,从法理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有损失即有赔偿,人身权受到损害,精神受到伤害应该予以赔偿。从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的角度众所周知,“精神损害赔偿”已列入民法的赔偿范围。作为民
    2023-06-08
    272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引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有效收集、正确判断,充分适用和有序运行。举证时限制度,是诉讼法领域的重要成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但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亟需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可以说,对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审判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违反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行政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庭审程序细则》第二十八条。⒃张卫平:《民事诉讼审理构建的基本法理》,载《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97页.⒄⒅⒆:参见岳志强
    2023-06-06
    215人看过
  • 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若干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在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和引进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扩大对外开放,让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带动和辐射其他地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的纵向深入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现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与形势的发展、客观实际的需要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暴露出多方面的弊端。其中尤为突出的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侧重于地区性优惠。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它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度假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台商投资地区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执行情况看,存在层次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就外商投资者而言,由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分层次,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外商投资在
    2023-06-07
    255人看过
  •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刘磊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刘磊刘锋(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摘要]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文内涵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的理解、原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ThinkOverCompensationforSpiritalDamagesinChinali-leili-feng(Instit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iheziUniversity,Shihezi,Xinjiang832003,China)Abstract:Formanyyea
    2023-06-08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制度若干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国家赔偿金作出赔偿的的情形如下: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
    • 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文书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2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人身损害的赔偿有什么法律参考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29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