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只要单位规章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劳动者公示或通知劳动者。该单位的规章就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
一方是上述的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就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者还必须是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约的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合法规章制度,比如按时上下班制度、单位的请假审批制度等等。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存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很明显的一个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不制约这里的自然人。如果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约的话,双方之间可能会存在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看他们的主体,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状态,劳动者是隶属于用俺单位的。其次还需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中从事劳动。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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