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执行单位的操作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9:53:38 288 人看过

1.公安机关在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写明拘传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即可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拘传证》,并且要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性,被拘传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签发的《拘传证》,对于不识字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向其宣读。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首先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被公安机关拘传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还应当让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讯问结束的时间。对于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拒绝写明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的,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防止以拘传为由对被拘传人变相羁押。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拘传作了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中,发现被拘传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应当将有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刑事案件拘传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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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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