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为: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经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
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机关和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其负责人还可指定若干名非本案调查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当事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调查、检查、取证工作的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
第十四条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根据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参加听证的人是代理人。
代理人参加听证应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照本规则申请回避;
(三)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听证规则:探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听证权益
83人看过
-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
370人看过
-
行政听证: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
40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09人看过
-
关于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问题的一点探讨
271人看过
-
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222人看过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一种活动形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 更多>
-
诉讼程序问题探讨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1、中,及问题可否与离婚诉讼本身分开另诉2、一方只起诉离婚问题,对方提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必须要走反诉程序呢3、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对方提出要求将更多的财产确认为共同财产(未提反诉,但法院就增加的财产收了诉讼费),双方均未提财产分割,此时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将财产作出分割呢4、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具体操作(协议、提出有关主张、同意竞价、准许竞价、进行竞价
-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几天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0行政处罚听证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听证会举行之后,行政机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可以马上执行,也可以视情况暂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前者多是后者的调查阶段的一个措施,一般情况下,对二者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何流程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7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听证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复议问题探讨规定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4根据规定行政复议问题探讨如下:按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即不属于实行垂直
-
关于行政处罚罚款如何听证的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对罚款的行政处罚举办听证会要符合下列条件:行政机关打算对当事人处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其享有听证等权利;且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