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0-5-23
执行日期:1990-5-23
一个时期以来,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出现了授受回扣的做法。有的进口单位将进口书报刊的部分营业额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支付给订购单位或个人作为报酬;有的采取送红包、实物等手段,暗中将现金或实物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至有的订购单位竟发展到向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单位公开索取回扣,谁给的回扣高,就订谁的货。在这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一些坚持正常经营的单位也被迫给订户回扣,致使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是一种严重的行业不正之风,不但腐蚀干部和职工队伍,损坏书业风气,妨碍书报刊进口和供应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违反财经法纪,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任何进口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给购书单位或个人以回扣(包括现金、实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处理。各订购单位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奖励办法办理。
二、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若对订货单位给予优惠,只能采用调整书报刊折扣的办法(即让利销售),双方必须如实入帐,不得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各书报刊进口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利润,偷税漏税;不得挤占或乱列成本,划预算内为预算外;不得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等,如有违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财政、新闻出版、审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各书报刊进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下达后,各书报刊进口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书报刊进口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和检查,如存在上述问题,应按本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清理、检查结果请于1990年6月底前上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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