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的执行机制(一)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构及其监测机制1.大会具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是一个审议和审议的机构建议。因此,大会在全球落实人权的政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分为六个委员会。人权问题通常在提交大会之前由第三委员会事先审议
大会的建议对各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宪章》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会员国有与联合国合作的一般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大会的决议也将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负责协调经济、社会、文化和文化事务的机构,联合国的人权和文化活动1947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宪章》第六十八条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防止种族灭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消除无国籍状态和保护少数群体。同时,它还审议了人权委员会作出的决定。1970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第1503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了审查和纠正“似乎表现出大规模冲突的情况”的程序,“严重”是指侵犯人权,特别是残忍或残忍的行为。“大规模”是指经官方许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人权委员会有53名成员,但其他具有咨商地位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委员会每年举行为期六周的会议。委员会是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政府间机构。委员会起草了三份法律文件,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委员会还建立了一套保护人权的机制和程序。通过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特别是向有关国家派遣调查员,人权委员会监测有关国家对人权的遵守情况,并调查有关各方提出的指控。人权委员会设立了若干工作组和附属机构。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是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附属机构,1947年由人权委员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设立。1999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与人权和基本自由及保护有关的任何歧视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保护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2)行使理事会或委员会可能赋予它的任何其他职能,秘书处是负责联合国日常行政管理的机构。秘书处和秘书长拥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保护和促进人权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是1993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指示和权力,在所有任务规定的框架内设立的,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的权力和决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联合国的人权活动负有主要责任。高级专员的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两届。(二)联合国条约机构及其监测机制下列国际人权公约由有关委员会或条约机构监测: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社会和文化权利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人权委员会
<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5。《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6.《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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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决书执行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2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