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0 06:37:03 405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事宜,以下几个条件需要被满足:

首先,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个工作日或以上独立或总计持有公司至少1%股权的股东才能有权发起这类诉讼。

这个要求旨在确保只有确实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且在提起诉讼之时仍然保有的人才能够行使这项法律赋予的重要权益。

而那些未能拥有正式的股东地位或在提起诉讼之际已经失去该身份的人,是无法行使此类权利的。

其次,为了避免个别股东滥用这个诉讼权利,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对各式各样的诉讼案件,从而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与监督,并可能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对参与代表诉讼的股东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里强调的180天以上连续持股期间的时限,是指股东在将诉讼诉诸人民法院时,所拥有的持股天数早已满期;

至于规定的持有公司1%以上股权的总计,则特指两个及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总和。

接下来是关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的陈述。

在此之前,股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向上述相关的公司机构提出请求,请这些公司机构代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若相关公司机构在收到请求后拒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股东才有权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便是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亦可称为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第四,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具备明确的指向性。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通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之牵涉的其他人员。

第五,诉讼的请求内容需要具体,同时也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理由支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就是股东所任职的公司作为主体,但由于公司可能因为某些原因甘心放弃或是拒绝提起诉讼,因此才由股东以代表的身份来推动诉讼进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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