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应该如何判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00:26 458 人看过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罪数判断标准

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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