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不法分子骗税,常没有真实出口交易过程,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随着全国金税工程的实施,有关出口退税的发票和凭证在电子税收系统上一验便知真假,伪造有关发票和凭证进行骗税已行不通了。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高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他们的选择;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采取种种手段虚报出口货物价格,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进行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由于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且多集中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机械、电器、服装类,其骗税目的非常明确,痕迹也比较明显。从全国已查处虚开发票案件的实践证明,每个虚开案件,都不是孤立的,都是连锁案件,是有组织、有目的网络团伙作案,所以虚开发票案件,不管发生在哪里,都是全国性的案件,都是全国涉案省、涉案地区的共同案件。
关于骗税犯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现在没有偷税罪与骗税罪,只有逃税罪;关于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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