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23:09:52 326 人看过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9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未对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商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第九条(商品标识信息)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进口商品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代理商名称和地址;销售者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销售者名称和地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十条(商品质量纠纷解决义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及时处理与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纠纷,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不合格商品退市退货义务)对销售中发现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对缺陷商品要采取警示、协助生产者召回等措施。

第十二条(瑕疵商品提示义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瑕疵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说明书或者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奖品赠品和服务用商品质量要求)经营者不得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商品用于奖品、赠品或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运输、保管、仓储服务者的义务)为商品销售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义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并及时停止其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义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章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随机抽查辖区内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票证信息、包装标识等可以直接判定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抽查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媒体反映以及监督检查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集中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专项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质量安全风险高的商品质量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案件立案查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以及商品供货商、相关生产者、进口商品代理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溯源及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查商品来源。供货商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对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教育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轻微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综合运用提醒、建议、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五条(举报奖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抽检结果适用范围)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抽检结果,适用于被抽检的销售者、辖区内经营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销售者以及该商品的供货商,运输、保管、仓储该商品的经营者和将该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的行政责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依法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轻减轻的情形)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

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运输、保管、仓储和经营性服务使用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行刑衔接)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诉讼权)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监管执法人员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的批发、零售,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以及生产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分别包括销售者、与销售商品相关的仓储、保管、运输经营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1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稿出台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
    2022-04-08
    139人看过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5日起施行。局长张茅14日(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
    2022-11-24
    130人看过
  •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
    发布部门: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发布文号:国检监联〔1996〕164号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6月4日至7日在昆明召开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一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6月4日至7日在昆明召开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各直属商检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参加了会议。云南省副省长梁公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同志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商检局副局长吕保英同志代表国家商检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同志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在会上做了专题报告,吕保英副局长主要总结回顾了几年来商检、工商
    2023-06-07
    252人看过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处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纠纷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处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纠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
    2023-04-17
    381人看过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宝贵意见反馈至qyjzdc@saic.gov.cn。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股权条件)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
    2023-06-09
    177人看过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餐饮服务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药监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
    2023-06-07
    296人看过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粤工商[2007]1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防止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及合法农资商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的监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与前款规定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
    2023-06-07
    144人看过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
    2024-04-10
    92人看过
  •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有助消除地域歧视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明确各类城市落户条件标准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
    2023-05-10
    414人看过
  • 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使注册建造师扩展知识和提升能力,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8933869010-58933790传真:010-58933913010-58933530联系人:缪长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2023-06-05
    250人看过
  •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国土部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退出征地范围;放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赋权有限,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启动的新一轮土改,终于走到了修法阶段。2017年底,土改三年试点期即将结束,按既定任务,应该修法并形成全国顶层设计。5月23日,国土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一位国土部系统人士表示,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是部门征求意见的阶段,距离出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征求意见修订后,国土部将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走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行征地制度怎么改,集体土地能否平等入市,是公众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最关心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综合考虑国际立法经验的
    2023-12-04
    271人看过
  • 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文号:琼检联[94]2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协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与监督管理,打击“进口”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经销单位进口的商品(含口岸边贸商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向海南的商检机构报验或登记。凡是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必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进口。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第三条各经销单位直接从国外进
    2023-06-07
    161人看过
  • 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落实好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相关方面的职能,理顺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和核实调查、预警、救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有必要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当造成,也可能因为个人误食引起。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二是医疗机构发现
    2023-06-06
    257人看过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药械生产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意见
    各市局治贿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和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对药品、医疗器生产械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市、县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现就案件查处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手段,是营造科学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各市局要在当地党委、省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取得查处涉药涉械商业贿赂案件成果,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二、发挥药监稽查职能作用,研究和分析商业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为在涉药涉械的生产、经营中隐藏性较强,实践中难以发现。各市、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处假劣药械案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时,要注意
    2023-06-11
    14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XX可以到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4
      质量技术监督局只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行使监督管理执法权,而在流通领域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
    • 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0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
      对上市后经过再评价,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相应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 第二十一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是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 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购销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证据表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依法采取暂停销售、查封或扣押等措施;(五)销毁或监督销毁禁止经营的食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