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概念解释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二、修正历程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1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后都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那么公安机关也会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那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要保证手段的合法合理性,如果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的证词,也是不可以被法院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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