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证据材料必须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上面三个特征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方式
1、核心内容
作为证据,一般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主要围绕这三个特征来进行。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2、一证一认方式。
一证一认是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该种方式适用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案件,一证一认容易导致前面认定的证据被后面新提供的证据推翻。
3、一组一认方式。
即在调查阶段,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对于该组证据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该认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
4、综合认证方式。
综合认证是指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如下:
第一,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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