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3)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认可;
(4)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二、办理材料
需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加盖公章
意见书需同意《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内容
报批文件为建设单位来文申请批准的文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以在报告表中体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材料;
3.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邮寄至受理机关;
4.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实施机关寄送的批复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获取办理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下发批复文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改)(2000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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