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在自己未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是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应由谁来赔偿
首先判断学生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施害学生存在过错,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可以要求施害学生家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生骨折由谁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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