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
2001年1月26日,年仅30多岁、一直独身的宜阳县中学教师韦*健突然死亡,遗产有二层平房6间、瓦房3间、厦房3间、4张存折共计金额10500元及现金2600元。因韦*健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他所工作的乡教育组出面,拿出2000元,另有韦*健的遗产2600元,共计4600元,作为丧葬费交给韦*健的堂兄韦*子,让其出面处理后事。韦*子按当地民间习俗将韦*健埋葬。但在埋葬韦*健时,韦*子及其弟韦*子、韦*银3人均没有出资。其后,兄弟3人为分割韦*健的遗产发生争执。韦*子以与韦*健签有协议为由,将二兄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韦*健的遗产。
韦*子提供给法庭的协议签于2000年9月13日,是由陈某执笔书写的。协议约定:
1.韦*健愿把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让韦*子继续耕种,其父的村、乡提留及义务工均由韦*子承担。
2.韦*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可以收回其父亲的责任田,韦*子无条件返还。
3.韦*健若有其他情况出现,韦*子应尽力相助。
4.韦*子应经常教育其二个孩子养成孝顺侍奉韦*健的习惯,韦*健定会拿出积蓄供其二个孩子上学使用。
5.若韦*子违犯以上四条,韦*健不但随时收回其父亲的责任田,韦*健的家业及全部积蓄百年后也不归韦*子的二个孩子所有。但其二兄弟均不承认有该协议。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健生前任教师,系国家工作人员,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原告所提供的韦*健生前与其签订的协议,只能证明韦*健对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的处理,而不是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原、被告对韦*健生前均未尽赡养义务。原告韦*子要求判令韦*健的遗产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韦*健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原审判决生效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子与韦*健签订的协议后三条并非是责任田的内容,第五条内容实际是韦*健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附条件赠与申诉人的二个孩子。原审判决已确认协议效力,却认为“不是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显然不当。该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为由抗诉。洛阳市中级法院指令宜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原告坚持应依协议改判韦*健的财产归其所有。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韦*健死亡时,原告韦*子未出示上述协议,村干部通知原告去乡中学拉韦*健的遗体时,原告也未去。该协议仅有陈某一人可证实。
再审认为,原审原告韦*子向本院起诉的依据,即是其所诉称的与韦*健生前所签订的协议,该内容涉及财产部分,仅有陈某一人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行为的生效条件,故原告依此协议主张遗产权力,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原审案件诉讼费用共计122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文中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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