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00:39 445 人看过

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

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活,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怎样取证刑讯逼供证据
    刑事责任年龄
    一、怎么收集刑讯逼供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一)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二)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前段时间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案件判处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白期。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二、商业刑事案件进入审讯室会被打吗如果是涉嫌犯罪,在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还会审问,地点是在所羁押的看守所内。三
    2023-04-02
    50人看过
  • 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
    一、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即在侦查前程序中发生的刑讯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例如,在纪委调查期间,纪检监察人员为了迫使被调查人如实交代违法违纪问题,而对被调查人实施了刑讯,随后因为被调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而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对该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由于该嫌疑人在此前的纪检监察程序中曾遭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刑讯,心有余悸,害怕自己一旦翻供,侦查部门又会实施刑讯,因此,基于对刑讯的恐惧,该嫌疑人再次作了有罪供述。此时,即面临一个问题,是否能够因为在纪检监察这一侦查前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中发生的刑讯行为,即排除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2023-04-15
    407人看过
  •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
    2023-03-17
    401人看过
  • 小议刑讯逼供
    举国震惊的杜某某案一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刑事诉讼问题却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为何会造成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防治、遏止刑讯逼供的对策应当针对刑讯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鉴于上面提到了几点刑讯产生原因,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合法外衣,即取消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违反诉讼法理的规定。取消刑诉第93条规定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依仗,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以此为依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人格权利保护的实现。同时也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其次,完善我国证据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想
    2023-04-25
    311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则对本罪的罪状及法条结构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
    2023-02-24
    474人看过
  • 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
    就其性质而言,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要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可见的有效方法是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提到政府的权力之上,在个案侦查过程中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就提出了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社科院的研究成果指出:杜绝刑讯逼供须具备三个要素,1.大幅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2.完善法制建设,限制甚至取消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具有的证据效力;3.强化硬件设备。
    2023-06-03
    204人看过
  • 怎样举证警察刑讯逼供
    一、怎样举证警察刑讯逼供举证警察刑讯逼供,可以提供医院的证明、证言或者其他证明受的伤害是刑讯逼供导致或者不是他人造成的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三、刑讯逼供
    2023-06-15
    469人看过
  •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刑讯逼供如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具体问题还需
    2023-06-03
    451人看过
  •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
    2023-06-03
    196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指什么,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
    2023-06-03
    355人看过
  • 反对刑讯逼供
    剥夺政治权利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广西河池两起刑讯逼供案曝光,再次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疾的关注。人们在表达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之情的同时,也在呼唤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因而,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这个道理可谓浅显易知,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但为什么刑讯逼依然屡禁不止,迄今还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对此,专家学者们曾做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据此,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种种对策。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
    2023-06-11
    56人看过
  • 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刑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客观地讲,刑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权衡利弊,自当坚决反对刑逼供。因此从对刑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对遏制刑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刑逼供根源综合治理刑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证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物质条件上,司法投入普遍不足。司法投入不足,将
    2023-06-03
    126人看过
  • 怎样确定刑讯逼供罪是否成立?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2、自杀或精神障碍;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刑讯逼供;5、授意、指使、强迫别人刑讯逼供。行为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具体都是什么罪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为: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2023-07-05
    469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演进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
    2023-06-11
    14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怎么定罪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5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 刑讯逼供的要件是什么刑讯逼供是怎么回事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
    • 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认定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0
      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如何应对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1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通报刑警或委托律师通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