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五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参加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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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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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条例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0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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