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如下:
1、分工不同,立案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案件关系不同,一般是先有立案管辖,后有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但是,审判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立案管辖,而立案管辖并不影响审判管辖。
一、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对于管辖不明的处理如下:
1、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是由其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对侦查的错误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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