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小李应聘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但公司总是以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0年8月,公司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小李的工作职责很不明确,加之合同上写的小李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于是小李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当时没有签合同。公司答应考虑一下,结果半个月后以工作不满意为由,口头将小李辞退,并说是小李拒签合同,所以扣发当月奖金,只发当月工资,没有经济补偿金。
小李认为我早就将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的集体帐户中,每月领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忙为理由不和大家签合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小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商合同的条款,并没有拒绝与公司签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应给予补偿金。为此,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状中却认为:1.经济补偿和赔偿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没合同,就谈不上解除。2.公司新成立,生存都受影响,怎么还谈得上职工的利益和要求,公司并非故意拖延订立合同,是发展中的客观原因,8月份就已开始与职工签定合同。3.申诉人以打印错误和有的条款不适合为由拒绝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责任方、过错方在申诉人,而不是公司,现在公司全部职工都已与公司签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点: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小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于1999年8月就到该公司工作了,该公司总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并且合同上写明的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从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以此作为您拒签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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