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价是由谁直接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0:42:33 323 人看过

一、什么是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公开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在其他国家中,证券发行还包括以非公开要约进行的证券私募方式,实践中称之为“证券配售”。

我国的证券发行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发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依法从事的以筹资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人规定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限制,其中股票发行人须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份公司,基金证券发行人须为经特批而设立的基金组织,债券发行人主要为政府组织和经特许的企业组织。

(2)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投资人以公开募集方式从事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要约实质上表现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募集要约,其要约内容和程序受到特别法的规制;证券发行的标的实际表现为同等单位、同等面值和同等发行价格的标准证券;故证券发行和认购实际上是一标准化交易和公开交易的过程,这与单个筹资主体吸收个别投资人的投资或贷款的协议行为有本质差别。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0项的规定,证券要约是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销售某种股票的意思表示;这里所说的向特定人要约是指私募要约或大宗交易要约。理论上仍有争议。

(3)证券发行本质上是指发行人发行资本证券的行为,发行人所承诺的证券上权利以投资收益请求权为核心,但其相关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例如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债券所代表的长期债权,基金证券所代表的信托受益人权利等;并且我国的证券发行,特别是股票发行,通常不以单纯的一次性发行为内容,发行人往往追求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双重后果,其目的在于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由此使得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规则具有了相关性,造成实践中对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概念混用的情况。

(4)前述特征决定了证券发行行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的程序性。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发行准备、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方式均设有较严格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实际上,在现代证券法实践中,凡说到证券公开发行,通常意味着这一行为是遵循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的,是在证券中介机构协助下进行的,并且是依照特别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而证券发行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投资行为、借贷行为或其他合同行为。

二、上市价格由谁直接规定的

上市价格的定价一般会参去路演的方式,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价格!至于上市价格就由市场资金决定了。一般股票的上市价格都会参考所在环境的市盈率,公司本身的盈利水平以及相关企业的价格定出,这就是对比效应。

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来定的,集合竞价的具体方式是;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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