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
原件复印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无10纸质申请人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01纸质申请人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10纸质申请人
4造林更新设计书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10纸质申请人
5采伐申请文件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
10纸质申请人
6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10纸质申请人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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