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好再审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二。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人未提出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再审申请:
(一)审查再审申请,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其他材料
(2)审查原文件
(3)讯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对申请再审的人提交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另一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判决书和证据等材料,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资格代表他行事,(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五)法官有贪污受贿行为,在本案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经有关刑事法律文件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II。再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的程序合议庭应当核实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依法作出判决的时间、理由、在执行中是否再犯新罪、是否减刑假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减刑假释等,合议庭应当了解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有辩护权和终审陈述权,并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分别在听证会上签名,审判长应当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宣读再审决定。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进行再审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和辩护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控辩双方应当分别陈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总结和确认
特别注意: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不再接受有利于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对新证据或者原审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法庭辩论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先提出辩护意见,然后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先发言,然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
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议,检察官应当先发言,然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上诉和抗诉的,公诉人应当先发言,然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相互辩论。合议庭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证据、质证和辩论,在法庭上公布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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