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区别
工程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有强制性,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质保期则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承、发包双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约定,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两者的性质和依据明显不同,反映了国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不同层面和要求。
二、不同起算时间点
工程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点也有所不同。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保修期则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种不同的起算方式,反映了工程质量管理的不同阶段和重点。
三、义务与保证金关系
在工程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中,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的约定自由程度也不同。
1.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
2.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则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做法定保修期限。
3.质保期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也更为紧密。质保期届满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这体现了质保期与保修期在义务与保证金关系上的不同特点。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缺陷期与工程保修期在性质、期限、起算时间、约定自由程度、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以及期满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些区别反映了国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不同要求和阶段,体现了我国对于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和保障人民权益的决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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