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限应如何计算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5 17:36:47 137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期限应如何计算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仲裁期限审理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要在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并且要在受理仲裁之日起45天内审理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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