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0:12:46 173 人看过

一、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选择明确的、唯一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条款的必备要素之一。

如果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遗漏仲裁机构名称,或具体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写错仲裁机构名称导致无法确定唯一机构),甚至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都会被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不能实现仲裁的本意。

二、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仲裁与诉讼的矛盾约定

若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先后签订多份合同,且前后合同存在替代关系,此时争议解决条款一般以最后一份合同的约定为准,即只要最后的协议约定仲裁管辖,就应认定排除了诉讼管辖。

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事项分别签订数份协议,而协议间又对诉讼或仲裁作出了不同选择。如果当事人仅就该法律关系的某一事项产生争议,且关于该事项的协议仅约定仲裁管辖的,则当事人一般可就该事项申请仲裁。但如果当事人就合同具体事项分别约定管辖,一旦双方就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等整体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则很难通过某一孤立事项的仲裁协议覆盖约束整个法律关系。此时,法院很可能以当事人的约定矛盾或约定不明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三、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未以适当方式选择争议解决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为了交易便捷高效,格式合同越来越受当事人青睐。在格式合同中,通常都会提示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需强调的是,在格式文本中,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应清楚明确,避免法院以约定不明为由,否定仲裁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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