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期)和商品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实行安置的,按照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补助。第五条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第六条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助费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200-300元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7-10元的搬迁补助。(2)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发放搬迁补助5-7元。(3)城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发放90-200元的搬迁补助;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发放3-5元的搬迁补助。第七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标准为:一、设区的市,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发放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发放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发放10-12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发放15-20元仓储房每平方米人民币元。(2)县(市)商品房10-15元/平方米,生产用房15-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7-10元/平方米,仓储用房10-15元/平方米。
(3)商业用房,生产用房10-1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5-7元/平方米,仓储用房7-10元/平方米。
第八条对现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支付搬迁补助;对未来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分两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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