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算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0〕84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遂人社办发〔〕134号)要求,为做好度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月--4月
二、报送资料
(一)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附表一);
(二)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花名册(附表二);
(三)12月的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参保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需报送50人以上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三、填报要求
(一)认真核实本单位的缴费人员信息,并按姓氏排序;若参保人员信息、人数与上年度不符的,请先与我局核实、更正。
(二)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267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9801元。
(三)参保人数20人以上的单位请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到我局复制含有本单位缴费人员基本信息的《缴费申报花名册》样表,填好后,按复制的格式报盘,同时报送纸报表(附表一、表二)。
(四)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申报工作的,我局将暂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的110%作为缴费基数,待申报后再予以调整。
(五)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认。对稽核中发现的参保人数、申报基数与实际不符的将据实予以调整,并追缴参保单位因瞒报、漏报而少缴的医保基金。
(六)拒不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瞒报、漏报和拖欠医疗保险费行为严重的,将按程序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四、缴费要求
(一)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申报变动情况,足额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及欠费。缴费3个工作日后,请持缴费凭证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换取基金专用收据。未及时换据造成的各种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在上年12月缴纳。当年3月仍未缴清的,视为欠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当年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30日后,才能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三)新增退休人员时,单位应及时持退休人员审批表或退休文件复印件到医保柜台清算、缴纳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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