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雇主应该完成哪些工作?律师答:
(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解决上述事项遗留问题。(2)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设置通信、供水、供电等专用条款,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3)按专用条款约定,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施工现场主要交通道路之间的通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放时间和要求。(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保资料真实、位置准确。(五)对临时用地、停水、停电、道路交通中断、爆破作业以及可能破坏道路、管道、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申请施工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以及施工所需的其他证书(证明承包人资质的证书除外)。
(6)确定基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检查。(7)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应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条款中,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有关内容。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报告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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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雇主应该向雇员追偿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2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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