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在主城11区的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主城11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常住户口在主城11区以外的我市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或者本人直接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一、申请条件
(一)需与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配偶团聚生活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且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年满6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三)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六)在澳门回归前来内地定居并取得内地户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需要赴澳门定居的。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二)标准照片1张及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
(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五)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并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七)申请人按下列情况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八)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定居的,提交结婚证明;偕行子女定居的,还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具法律效力证明。
2、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
3、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父母离异的,须出具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对其有直接抚养权的法律证明。
5、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等)、父母结婚证明。
6、属于在澳门回归前来内地定居并取得内地户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还需要提供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函件。
7、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8、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上线名单公示及批准定居公布
1、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将于每年一月份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以及互联网站公布。
2、已达到定居分数线的申请人名单,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在接待大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与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联系。
3、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在申请达到分数线前三个月,开始安排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受面见询问。
4、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由公安部审批。
5、定居申请批准情况,每月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及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公布。申请人须及时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港澳台接待大厅领取“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如委托他人代领,须出示申请人及其代领人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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