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遭遇的政治风险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立法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进行干预的共同特征是并购干预法制化,即通过立法确定并购审查的宗旨、原则、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使政府对跨国并购的干预和审查合法化、透明化。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制订了一整套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程序和标准。这些国家通过具体的、灵活的、可操作的方法来保证有效竞争的出现,尽可能避免对并购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提高跨国并购的效率。
二、行业禁止
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某些特殊行业被外国公司或者外国政府所掌控,美国政府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实施禁止或者限制跨国并购的政策。这些行业囊括航空、通讯、海运、原子能、金融等领域。例如,在航空领域,美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必须要得到美国交通部的审批,外国公司收购美国航空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
25%,且航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美国籍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三、国家安全审查
这也是维护国家安全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仍然以美国为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并购案的审查期限定为30
天,若有异议且并购交易方未与外国投资委员会达成协议或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则必须再进行45天的深度调查,深度调查完成后,总统还有权在15
日内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程序的延长和复杂化,无疑会延误跨国并购的良好时机,加大外资并购的交易成本,增加跨国并购的政治风险,延缓外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步伐。就国家安全审查范围来说,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领域的并购成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对国有外资企业在美国的并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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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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