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仲裁证据,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来证明自己某种认识正确的论据,有它本身的特点。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仲裁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意识客观存在,这是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取本质的特征。在办案中任何推测、假设、凭经验想象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证据。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正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这种相关性,才能证E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毫无证据价值可信。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主动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是按法定程序提供、收集的让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三个特征是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不同侧面加以剖析的,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把各种证据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可以帮助仲裁员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理论上的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案件事实中的书面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书面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的决定,考勤表等)、物品(如工人生产的次品、浪费的原材料、损坏的机器设备等),都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证言也属于原始证据,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书证,不是合同原本,而是抄本;证人证言,不是他亲自耳闻目睹的事实,而是听别人讲的;录音、录像的复制品等等。
原始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其可靠程度比较大,易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派生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甚至几经转手,难免有失实之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着重收集原始证据,收集不到原始证据,对派生证据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查明其来源是否可靠,并和其它证据加以印证,经决定它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结论。例如,举出当事人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所定的义务;又如当事人在仲裁庭的陈述和承认经过和其它证据、情况相印证也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而只能取得间接证据时,就应予慎重对待。首先必须审查每一间接证据的来源,搞清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彼此有无矛盾与抵触;其次要审查各种间接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决定是否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上的分类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纸、布或其它物品)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如文书、文件、提单、单据、图案等)。从不同角度可以把书证分为:
①按书证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又可以分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书证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书证,或称为处分性书证。如劳动合同书。
书证本身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是单纯通报某些事实的,称为报道性书证。例如,张三违纪尚不够辞退、厂方给张三发了一次《辞退警告书》,讲明若再不改正错误将被辞退。事后张三仍不改正,厂方将其辞退。对此,张三诉称厂方没有教育就将其辞退,在厂方教育未教育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厂方给张三的《辞退警告书》就可以作为书证。
②按照法律对书证形式的要求又可以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对书证的制作,法律上只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称为普通书证。对书证的成立,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和手续的,称为特定形式的书证。
③按照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又可以把书证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2)物证
任何物品都具有自己的外形、特征和质量规格,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被保全的证据,更近于真实情况。
4)证人证言
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但是,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并不都是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与事实相符,才是证据。
6)鉴定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案件,需要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指定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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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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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可以作为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4-08-31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一般提交如下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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