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2:33 212 人看过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劳动部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并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全体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组是国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业务。

第四条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策水平;

(三)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进行审查;

(三)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四)劳动部部长批准任命;

(五)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劳动部。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每组设组长两名,负责安排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劳动部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出现问题应与劳动部协商,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专家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并于每年年终或年初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四条劳动部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召开专题报告会议。

第十五条劳动部应经常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国务院。

第十六条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国家或劳动部指派的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劳动部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劳动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收回专家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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