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男子犯命案21年后被抓获,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20:02:54 345 人看过

6月23日,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派警力赶赴海南省海口市,抓获在逃21年的犯罪嫌疑人蒋某雄。据悉,2000年11月,蒋某雄在全州因纠纷将王某明刺死,随后潜逃。死者家属介绍,2000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死者的胞弟蒋某(被蒋家村村民收养)在村里修建新房,遭到蒋家村的村民蒋某雄等三兄弟阻拦,称需签订协议后方可建房,蒋某表示同意。

2000年11月16日下午2时许,双方在村里一空地协商时发生口角。帮忙建房的王某明听到争吵声后前往现场,朝大家说了句你们莫仗着人多欺负我弟弟!

蒋某雄随即掏出刀,勐地向王某明胸腹捅去。王某明不幸当场身亡,时年年仅34岁。案发后,凶手外逃。近期,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精干警力,成立命案积案攻坚专班。专班民警深入犯罪嫌疑人蒋某雄老家摸排分析,确定其和妻儿在海南省海口市藏匿。

民警于6月15日赶赴海口市展开工作,通过近9天的伏击守候,23日下午5时,在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雄。经突审,蒋某雄对自己当年杀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24日,命案积案专班民警将蒋某雄带回桂林,将其交给全州警方处理。25日,犯罪嫌疑人蒋某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全州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几种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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