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事宜中的诸多标准如下所示:
1.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等,这些都是为了治疗伤者和促进其身体康复而产生的必要花费。
2.对于护理费用的认定,应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与护理人数,并依据护理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关于营养费的标准,需依据伤者受伤程度及总体恢复情况,参照医院方面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确认。通常而言,营养费的标准是依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但具体数额还需参考当地的具体实际收费标准。
4.误工费的衡量则需要考虑伤者实际误工的时长与其收入状况。若伤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以实际损失的收入作为据此计算的依据;
然而,假设伤者没有稳定的收入,则需参考该地区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予以反映。倘若伤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则可参照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推算。
5.在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额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伤者是否属于城镇居民;
第二,受害人本人的年龄;
第三,伤害事故发生于何处。假如伤者是城镇户口,那么他的伤残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如伤者60岁及以上年龄的,每增一岁便减少一个计算年数至75岁,此时便以五年计算)再乘以伤残比例。同理,若伤者系农村户口,则其伤残赔偿金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同样的换算过程。
6.关于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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