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视为销售商品: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或者应税服务。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无需增值税。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不能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人需要依据权责发生制识别资产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进而确定是否视同销售。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一般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常见视同销售情形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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