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30:40 243 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李×张经理。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鑫凯律师事务所郑锐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平,北京市鑫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北京**畜产品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齐家火子华严北里2号院民用楼5楼。法定代表人:董×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男,北京**工贸公司副经理,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堤二里11楼。

委托代理人为严×玉,北京**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吉安科贸中心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淀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北京吉安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吉安科贸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锐、冯平,被上诉人北京**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龙、严宇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1999年4月,江安中心以**公司隐瞒事实并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起诉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履行合同支付的租金、电话费、工资及利息15454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江安中心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罪过利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决定驳回北京吉安科技贸易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要求北京**畜产品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租金、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利息。判决后,建安中心不服,以**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事实真相,无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公司同意原判。经查,**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与吉安中心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甲方)将其位于海淀区肖家河东村1号的7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吉安中心(乙方)。甲方负责提供现有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乙方应为乙方提供两间办公用房和一部电话,用于提供土地规划所需的书面材料;乙方负责筹建敬老院,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及相关费用,办理土地项目规划要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承担变更土地利用性质和规划要点前的前期公关费用。如果乙方延迟付款至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前期工作已到位,甲方不配合乙方,乙方有权不交出书面指示。每延迟搬迁一天,甲方应扣除付款的千分之一,并移交给乙方。同一天,双方签署了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与本合同有关问题的协议和合作合资合同(松散型)。合作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组建**吉达联合公司,并约定合资项目及双方分工。在《合同有关问题协议书》中明确,甲方将7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2505万元(即合同金额600万元,合作经营合同金额1905万元)。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于1998年9月30日第一次拨付人民币1500元,同时签订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詹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公司名义向规划部申报养老院建设项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中心与中诚咨询部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诚咨询部委托中诚咨询部对北京碧生源养老中心进行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1万元,吉安中心支付95万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规划局向**公司下发了《规划要点通知》。吉安中心向市规划局预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费12000元。1998年8月8日,gians中心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协议》,对原合同第3条和第5条进行了修改。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规划局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审批设计方案。同意按1998年9月17日申报的北京中资四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养老院工程设计方法绘制海淀区肖家河施工图。在合同履行期间,吉安中心未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地上物所有权未移交给吉安中心。1997年11月5日,吉安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张向**公司借农林办京政农发(1997)057号文件。1998年7月26日,他从**公司领取了**公司1995年7月致**公司的函件复印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表(1994年2月3日)及收据。诉讼期间,江安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98年本单位的水电费、工资单和餐费发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北京**畜产品公司位于海淀区肖家河东村A1号的土地为1990年依法征收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目前正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需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出让相关文章
  •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若因出让方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不履行登记发证义务引起的,受让方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受让方违约或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制裁权,如果受让方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加以强制履行,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受让方不服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的制裁措施,则可由受让方提起行政诉讼。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不仅是常常引发争议,为此形成纠纷和诉讼,而且合同效力的争
    2023-03-21
    161人看过
  •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现在人就只能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取得。不过,现在土地出让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等。虽然问题经常会出现,但是现在一块土地的价值可大可小,所以,一旦合同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寻求途径解决。事实上,这种时候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否仲裁,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如果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现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那么当然可以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如果是去仲裁了,一般要走下面几个步骤:1、先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
    2023-04-27
    303人看过
  • 东莞市土地出让合同纠纷预防方案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出让人必须是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说,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当今时代,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应该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因此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是不可能的。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鲜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实现,而且往往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第一,保证合同主体的合法资格。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成为土地
    2023-05-07
    18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
    2023-03-16
    26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预防方法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第一,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第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第三,确保合同签订的程序合法。2、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变合同无效为有效3、大力推行土地出让的阳光操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4、加强对土地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适当提高市准入门槛5、保证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优胜劣汰6、严格规范履约行为7、严格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变更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权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
    2023-03-06
    362人看过
  • 土地出让纠纷怎么处理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2、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变合同无效为有效。此次《司法解释》仍然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创的补办手续违法变合法,无效变有效的原则,只是将补办手续的时间提前至起诉前而不是《解答》规定的一审期间.3、大力推行土地出让的阳光操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土地出让市场的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不仅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也是导致无效合同、引发各种纠纷的导火索。应当注意的是,暗箱式的操作不仅仅只发生在协议出让过程,在所谓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同样会发生暗箱操作行为。一、土地挂牌和拍卖的区别1、底价是否公开不同,挂牌需要公开低价,拍卖不需要公开低价。2、报价方式不同,挂牌多用于电脑,客户端实行网上售卖,拍卖有专用的拍卖场用于
    2023-03-26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出让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通常是用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土地出让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 更多>

    #土地出让
    相关咨询
    •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3
      肯定不能改变,因为都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确定了的,而控规是审批通过的,有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中的规划条件直接会影响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这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切切相关。怎么能改呢? 除非在招拍挂前进行控规调整,当然控规调整后土地价钱也会变化,这是相关相连的东西啊。 一句话,合同中地块的规划条件一定要和招拍挂的信息一致,不能随便改动。
    • 土地出让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9
      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所以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也是可以仲裁的,但是双方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是不会受理的。
    •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律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5
      根据你所述,涉及到土地管理,及合同问题,较为复杂。 建议您带齐所有材料(不要自己判断是否有用,只要有关系的材料都带着,不管关系大小),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当面咨询。因很多咨询者提出的问题非常笼统,律师无法了解其所咨询纠纷的具体情况,所以很难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准确意见或建议;其次网络咨询所给的回答是非常笼统的,律师在未见到材料前没法给你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仲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1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1、《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2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
    •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纠纷仲裁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1、《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2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