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更权的受限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6:00:29 309 人看过

一般性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辩护原则;5.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怎样选择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

对于行政诉讼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选择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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