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在哪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捡到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吗
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实际中,构成侵占罪要满足以下的要件:
1、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其中,对于数额较大,当前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是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事具体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当然,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同,所以具体将参照地方规定的标准。
3、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行为人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所以,捡到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满足以上的构成要件的,那么将会被认定为侵占罪。因此,单凭行为人的举动,其实很难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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