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国内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43:31 399 人看过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它有性质完全不同的立法。

1.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技术引进为主的地位。从实践经验中,他们认识到,为了确保技术引进工作服务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用法律手段对技术引进工作加以管理。因此,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内容以技术引进为主。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技术贸易的专门立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立法,关于技术贸易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由国家授权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采用第一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比如,1978年菲律宾《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1520号总统法令第5节有关规定的条例》、1978年多米尼加《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861号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444号法令》等。后者如,1969年印度关于与外国签订合作协议的政策和程序等。

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的立法虽然规定各异,但基本上都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技术引进的法律含义,对技术引起的要求,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及审批机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技术引进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处理。

关于技术输出,除须遵循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知识产权法以外,还须符合出口管理法。

2.发达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立法。

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出口技术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尖端技术出口加以控制,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予以管制。在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是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另外,这些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一般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也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1970年法国《关于与外国人订立获得工业产权和技术知识合同的法令》、1977年葡萄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规则的第53/77号命令》、1973年西班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的第2343号法令》等。

目前美国实行的有关技术出口的法律有:《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理条例》。除了根据专门法律由政府其他部门管制的特别项目,其余一切商品和技术出口都属于这两个法规的管制范围。这两个法规授权美国总统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利益和推动国家对外政策为理由,为美国出口技术享有很大的管制权力。美国商务部则是负责实施出口管制的执行部门。其主要管制手段是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别归类制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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